如何设立北京公司(二)
接如何设立北京公司(一):第三章第9条,北京工商注册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北京公司注册的名称(二)北京企业注册的住所(三)北京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四)北京公司注册资本(五)北京企业注册的公司类型(六)北京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七)北京公司注册的营业期限(八)北京企业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10条,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的登记事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北京工商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第11条,北京工商注册的名称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北京企业注册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北京工商注册的名称受法律保护。第12条,北京企业注册的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营的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北京企业注册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第13条,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北京企业注册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性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15条,北京企业注册的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公司章程绝对,并依法登记。北京工商注册的的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16条,北京企业注册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八章第50条,北京工商注册的申请人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北京工商注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信地址。第51条,北京工商注册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北京工商注册的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北京工商注册申请人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北京公司注册的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北京工商注册的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有北京公司注册的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北京公司注册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北京工商注册的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北京公司注册的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候,应当将申请人,材料退回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授权北京工商注册申请人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预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北京工商注册的申请人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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