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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北京公司(三)?
发布时间:2019-07-25 浏览数:942



如何设立北京公司(三)

    接如何设立北京公司(二):(五)不属于北京工商注册的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北京公司注册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北京企业注册的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52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外,北京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北京企业注册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北京公司注册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北京工商注册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第53条,北京工商注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北京公司注册申请,应分别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北京工商注册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于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北京公司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收到《北京工商注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北京工商注册的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组成准予登记的决定。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人通信函凡是提交北京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的,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北京工商注册的登记机关自发出《北京企业注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为未收到北京公司注册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人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北京工商注册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54条,北京工商注册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北京公司注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做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北京企业注册准予设立登记通知》,告知北京工商注册登记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人内领取营业执照;做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北京工商注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北京企业注册的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人内换发营业执照,做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北京公司注册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北京工商注册公司登记机关做出部门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北京公司注册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北京工商注册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是北京记账会计,企业执照代理,公司工商注册,网站制作建设,张氏万家为您分享的如何设立北京公司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正在紧锣密鼓的整理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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