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合并以及存货盘盈等。
1、北京工商注册企业投资者投人存货的成本。投资者投人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北京工商注册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I2 号债务重组》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2 0号—— 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其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 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 的规定。
3、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