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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如何确定通过劳务取得的存货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数:913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北京工商注册企业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在确定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存货成本的过程中,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人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例如,北京工商注册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掼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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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人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例如,北京工商注册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就应计人酒的成本,而不是计人当期损益。

    3、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存货成本。

    4、 北京工商注册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人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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