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注册企业销售存货,应当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这就是说, 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人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木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存货为商品、产成品的,企业应采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确定已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存货为非商品存货的,如材料等,应将已出售的材料的实际成本予以结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
这里所讲的材料销售不构成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材料销售构成了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该材料为企业的商品存货,而不是非商品存货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北京工商注册企业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人成本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人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