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资产负债表日,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为基础确定,既不能提前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也不能延后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 .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的存货在符合条件的情祝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而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
3 . 当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符合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即在对该项存货、该类存货或该合并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 存货跌价准备与计提该准备的存货项目或类别应当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軼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木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