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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存货如何清查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数:833

      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 ,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由于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误、计算错误、自然损耗,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盘盈、盘亏。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填写存货盘点报告,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为反映和监督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況,企业应当设置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企业清査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

    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应 借 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 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 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贷 记 “管理费用”科目。

    北京工商注册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別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人(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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