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计提折旧。为了简化核算,当月増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北京工商注册企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库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