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公司法》和 《民法总则》 的规定,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其含义有如下三点:
1、公司是法人。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地位独立于股东和管理人员。除法律规定须经政府许可才能经营的项目外,公司可以自己名义从事章程设定范围内的各种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公司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签订合同,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见 《公司法》第 十 六 条 对 外 投 资 (《公司法》第十五条),起诉和应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2、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是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追求利润、实现营利,是北京工商注册企业的典型特征。因此营利法人的属性与《公司法》使用的企业法人概念是相通的。
3、公司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根据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向公司股东求偿,也即殷东通常无义务以自己的财产偿付公司债务。例外情况是,股东如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其有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综上可见,我 国 《公司法》所规范的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专指营利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类的公司,不包括非营利法人或非企业类法人,也不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