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持北京工商注册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表现为对公司财产支配权的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有:
北京工商注册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公司法》第十六条还规定 ,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为了维持北京工商注册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表现为对公司财产支配权的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有:
北京工商注册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公司法》第十六条还规定 ,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