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对投资者的最大吸引力,是法律为公司股东提供了全面的有限责任保护。《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工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股东除了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之外,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北京工商注册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有利于股东控制投资風险,促进了公众投资意愿。
同时,在北京工商注册的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个人的财富状况与 公司的风险没有直接关联,也促进了股票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