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1》但北京工商注册的有限责任制度也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可能通过迫使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因为股东的收益是上不封顶的,但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当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破产时,资不抵债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只能由债杈人承担。
对于股东采取欺诈手段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殷东以及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构成了北京工商注册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英美国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原则”。
我国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