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3》以上第(1 )种情况下,法院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 (2 ) 种情况,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法》并无明确规范处理。审判实践中,法院起初以 《民法通则》所规定之“诚实信用”或 “公平”原则为依据,判定若千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在上述1 5号指导案例中,法院则认为,横向人格混同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构成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否认公司法律独立地位并非彻底否定其法人资格,而是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 ) 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对公司行为负责(这实际上也在 个案中否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或者 (2 ) 北京工商注册的公司与其他公司被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