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北京公司注册的发起为数人时,他们基于设立合同雨形成人的组合,实施设立事务;
北京公司注册的发起人为一人时,该发起人就是设立事务的实施人。这个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应该由谁承担?
合同之债。设立北京公司注册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也可能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合同的当事人是北京公司注册发起人和该相对人。因此,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义务。
当北京公司注册的发起为数人时,他们基于设立合同雨形成人的组合,实施设立事务;
北京公司注册的发起人为一人时,该发起人就是设立事务的实施人。这个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应该由谁承担?
合同之债。设立北京公司注册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也可能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合同的当事人是北京公司注册发起人和该相对人。因此,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