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成立后,根据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以下筒称《公司法解释三》),如对上述合同明确表示承认,或者以实际享有合同杈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示承认,则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 北京公司注册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换言之,北京公司注册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就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该合同义务。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北京公司注册后拥有抗辩权,即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而相对人对此也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