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北京公司最终未能注册,亦即设立失败,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比照合伙关系承担债务。
北京公司注册《公司法》仅对股份公司设立失败设专门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第(一)、(二)项 ]。
《公司法解释三》将上述规范扩展适用于有限公司设立失败,并对发起人间的责任分担予以规范:1、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部分发起人依前述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