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司财产确定性和稳定性,我国北京公司注册的《公司法》最初规定了较为刻板的法定资本制度,对于北京工商注册的股东的出资有较多限制,要求所有出资一次实缴到位。
2013年12月28日, 北京公司注册的《公司法》修改了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缴纳全部或部资的要求,改 为 “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 “认缴制”,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 “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仍实行“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地取消了北京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首次出资比例要求、实缴出资的期限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要求以及强制验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