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是:
①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将负担实缴出资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实缴街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始有资格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③北京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增资优先认缴权,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④公司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时,北京公司注册的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是指股东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和实缴期限未至的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