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设立的北京股份公司注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有:
①北京公司注册发起人负有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北京公司注册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才具备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迸而由 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前提条件。
③北京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设置股东名册。
④北京公司注册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⑤公司解散时,股东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应 列为清算财产。
在发起设立的北京股份公司注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有:
①北京公司注册发起人负有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北京公司注册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才具备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迸而由 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前提条件。
③北京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设置股东名册。
④北京公司注册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⑤公司解散时,股东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应 列为清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