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公司股权岀资注册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①已被设立质权 ,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殷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④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债权也可以用于出资。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北京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种裁机构裁决确认;③北京公司注册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北京公司注册应当増加注册资本。
以发起方式设立北京股份公司注册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