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北京公司注册的《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2014年修订的《北京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实践中经常有非货币财产出资并未经过评估的情况。最髙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一概否认出资的效力,而应当给予补正的机会。
《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三》 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財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北京公司注册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屨行出资义务。
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財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则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