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岀资,已经交付公司使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北京公司注册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