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北京公司注册出资财产存在问题的,出资人有义务予以补正。
例如北京公司注册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公司法解释三》 第八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就上述出资,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物权法》所规定的无权处分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