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出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公司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些条件包括: (1 ) 公司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出资人对该财产无姓分权;(2 ) 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即该财产经评估合理作价;(3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产稳定,保护交易安全。
此时,公司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的出资人赔偿损失。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认定出北京公司注册的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北京公司注册的出资人A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岀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対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姓置其股权。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将出资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皮,而是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法,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实缴出资金额是否与其认缴金额一致,一方面通过非货币财产街资的评估作价予以事前约束,另一方面通过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系列规则予以事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