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北京公司注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对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 ,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份公司按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公司又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屨行岀资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北京公司注册设立时未屨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上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
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公司注册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