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抽逃出资的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稳定性,股东出资在北京公司注册成立后不得撤回。按照 《北京公司注册法》 的规定,只有在特殊条件下公司才可以从股东处回购股份或者股权。
除此之外,股东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九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 款的忠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 司的情形孙,不得抽回其股本”。
《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三》规定,在北京公司注册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増利润进行分配;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忠;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