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北京公司注册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北京公司注册债权人根据上述(3 )、 (4 ) 项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股东承担以上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三》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岀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北京公司注册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公时效期间,其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路偿责任,被告股东也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