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北京公司注册的实际岀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盅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