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况下 ,在北京有限公司注册的情况下,应当参 照《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即有限责任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因此,《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三》 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公司注册法》规定股东姓名或名称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以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股东,可以接受该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