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北京公司注册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一 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
当然,在第三人取得该股权后,北京公司注册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其可以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北京公司注册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