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或地区法律对股东权利的内容一般不作列举式规定,我 国 《北京公司注册法》 也是如此。《公司法》第四条仗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是一种概括式的规定。
实际上,有关股东权利的内容散见于《北京公司注册法》 的相关条文之中,归纳起来主要有:
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除优先股股东外,这是股东固有的权利。北京公司注册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一般是按照一股一票或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于议决事项,一般按照代表多数股份或者多数出资额股东出席,并经过出席股份或者出资额多数通过为原则 ,公司法未对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人数作出规定。
除北京公司注册的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则。但具体的规定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略有不同,具体请参见后文有关内容。法律有时也会对股东的表决权施加限制。
如 《北京公司注册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北京公司注册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谈,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