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也有权在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条件下,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北京公司注册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允许采用累积投票制。
《北京公司注册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就增加了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监事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