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依据《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间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方式等 做出规定,但不得 “实质性剥夺”股东以公司法享有的查阅权。
提岀查阋请求者应当具备股东资格。因此,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北京公司注册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 又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