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能不具备查账所必需的财务知识,《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规定,股东依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董事、高管有义务依法制作、保存公司资料。如果公司董事、髙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制作或保存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造成股东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行使查阅权,同时也负有保密义务。《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规定,股东查阅信息后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损害,则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辅助股东查阅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_,负有相同义务,适用同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