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岀资的除外
《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 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诈出决议。
这说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北京公司注册股东并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约定放弃或者限制。
《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岀资的除外
《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 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诈出决议。
这说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北京公司注册股东并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全体股东约定放弃或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