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延续了审判实践长期以来坚持的审判思路,即法院原则上不干预公司的利润分配事务,除非存在有违公平的特定情形。
依照《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已作出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而公司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该决议的,法院可以判决公司依决议履行分配利润的义务;
如果北京公司注册股东在诉讼中未提交上述决议,法院应驳回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除非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而且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延续了审判实践长期以来坚持的审判思路,即法院原则上不干预公司的利润分配事务,除非存在有违公平的特定情形。
依照《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已作出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而公司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该决议的,法院可以判决公司依决议履行分配利润的义务;
如果北京公司注册股东在诉讼中未提交上述决议,法院应驳回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除非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而且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