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自行召集的权利。股东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根 据 《北京公司注册法》 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0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当北京公司注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执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忍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 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 % 以上股份的北京公司注册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