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具有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根据《北京公司注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0 %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北京公司注册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股东具有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根据《北京公司注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0 %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北京公司注册股东有权请求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