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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代表诉讼4
发布时间:2020-01-15 浏览数:991

      ②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规定,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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