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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代表诉讼5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数:937

    ③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根据《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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