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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代表诉讼6
发布时间:2020-01-16 浏览数:902

      其二,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根据《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股东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为鼓励股东行使诉讼权利,《北京公司注册法解释四》还规定,股东依据《北京公司注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时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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