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具有出资义务,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能导致其股东杈利受限甚至丧失股东资格。
首先 ,公司有权通过章程或者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大会决议对该类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予以限制。
其次 ,北京有限公司注册的股东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北京公司注册股东的股东资格”。
最后,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对股东权利设置限制,法院可能在个案判决中认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北京公司注册股东的股东权利应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