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有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这项义务的主要含义是: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的一般条款。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须根据上述一般条款,依个案情节认定。
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有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这项义务的主要含义是: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的一般条款。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须根据上述一般条款,依个案情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