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注册的高管会损害股东利益吗
“所有与控制分离”造成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利益的不一致,而利益不一致难免导致利益冲突。如何保证负责北京公司注册经营管理的董事、髙级管理人员不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股东整体利益?
如何保证他们能够勤勤恳恳地为公司、为北京公司注册的股东整体利益而经营管理公司?又如何保证监事们能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这是《北京公司注册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合称公司管理者)施加了一定的法律义务,以确保公司管理者能够获得股东的信任概括而言,此类机制主要包括两类 :一 类是《公司法》加强股东对公司管理者的监控能力,前文所介绍的股东权保护的各个方面都是此类机制,包括投票选举董事、重 大事项由股东会决议、股东查询权等;
另一类机制是《北京公司注册法》 明确规定公司管理者的义务,直接约束其行为,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