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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任北京公司注册的高管情形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数:937

不能担任北京公司注册的高管情形

    根据《北京公司注册法》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 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 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得担任北京公司注册的高管。

   (2 ) 因贪污、贿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北京公司注册的高管。

   (3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北京公司注册的高管。

   (4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北京公司注册的高管。

   (5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北京公司注册的高管。

    公司违反《北京公司注册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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