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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高管的义务2
发布时间:2020-02-17 浏览数:889

北京公司注册高管的义务2

    《北京公司注册法》 因此专门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利益冲突情况,明确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 挪用公司资金;(2 )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北京公司注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 ) 未经北京公司注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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